国务院对清理、取缔“三无”船舶通告的批复

1. 同意并发布通告 :国务院同意农业部、公安部、交通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、海关总署联合提出的《关于清理、取缔“三无”船舶的通告》,并由这些部门联合发布施行。
2. 具体实施 :通告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相关部门依照通告内容制定。
3. 清理取缔措施 :
对于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、改装的船舶,相关部门将予以没收,并对造船厂进行罚款,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。
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将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,禁止“三无”船舶离港,并予以没收。
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还需加强对海上生产、航行、治安秩序的管理,海关、公安边防部门将结合海上缉私工作,对查获的“三无”船舶一律没收,并对船主处以罚款。
4. 法律后果 :
对拒绝、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,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,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没收的“三无”船舶可以拆解,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,余款按罚没款处理,或经审批后作为执法用船,但不得改作他用。
5. 申诉权利 :如对决定不服,可在公告发布后六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以上内容概述了国务院对清理、取缔“三无”船舶通告的批复要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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